赌徒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被告人郭某于2005年-2012年间,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招揽存款业务,还以虚构的工程项目与他人签订存款合同及投资协议,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259740元人民币。上述赃款均被被告人郭某用于赌博。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存款合同及投资协议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20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