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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窃取汇票牟利43万,票据诈骗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两次窃取汇票牟利43万

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陆某某来到江苏某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的办公室,趁机盗走卢某皮包内价值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8月14日,陆某某冒充合法持票人,将汇票以143750元转让给周某。2009年9月,陆某某再次盗得卢某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于2009年9月16日和9月26日,两次将银行汇票转让给周某,获利292500元。案发后,江苏某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将三张汇票挂失止付。2011年11月9日,陆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还周某210000元。

票据诈骗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窃取并冒用他人的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还赃款人民币226250元给被害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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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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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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