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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出狱后伙同他人宣扬邪教,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出狱后伙同他人宣扬邪教

2002年7月4日,孙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获刑9年,2011年4月2日,孙某某刑满出狱。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由孙某某指挥、策划,联系马某某等三人,在江苏省建湖县内大量发放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社会影响恶劣。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四人无视国法,大量制作、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又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故法院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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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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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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