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
无驾驶资格的刘某于2011年6月3日晚,驾驶无牌轿车,行至湖南津市某中学门前时,撞上行人田某,发生交通事故,田某在事故中死亡,刘某则因害怕驾车逃逸,几小时后又投案。案发后其亲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肇事后逃逸能否适用缓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加之案发后,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判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2011年9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