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乘客掩盖证据
2010年11月7日20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一辆轿车搭载其友人王某从湘阴县文星镇返回新泉镇。当车行至新泉镇新洲村路段时,撞上行人任某并致其当场死亡,李某迅速驾车逃离了现场。次日,二人买回相关配件自行对肇事车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并由王某到联系了某修车店对肇事车重新喷漆。但随后警方根据现场证据及群众反映抓获两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亲属与任某子女达成赔偿120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掩盖交通肇事证据的量刑标准
湘阴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是交通肇事者而提供虚假证据,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且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8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