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瘦肉精牟利
被告人刘襄、奚中杰为谋取暴利,不顾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的规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从2007年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销售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也参与其中,帮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由此,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生产瘦肉精危害公共安全怎么罚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