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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驾车致5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25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泄愤驾车致5人死亡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4月25日上午,驾车运送混凝土至长沙一建筑工地,因倒车过程中压坏了工地上一台斗车,而与工地工人发生矛盾,李某驾驶的搅拌车玻璃等被损坏。由此,感到受了欺辱的李某,在当天中午,驾驶该搅拌车离开工地,在路上横冲直撞,致使5人死亡,多人受伤,30多辆车辆被撞受损的严重后果。

李某归案后,庭审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提出做精神病鉴定。后经鉴定,案发时,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危害公共安全从重处罚的情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却泄愤于无辜群众,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2011年8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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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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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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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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