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炸药后卖给他人获利
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间,担任南丹县芒场镇境内六河高速公路二标段爆破员的被告人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分多次截留了共计61件、1464公斤的爆破用炸药。截留的炸药被王某在事后卖给了被告人郁某,郁某将少量留下自用外,大部分又卖给了被告人黄某、韦某,黄某购得960公斤、韦某购得360公斤。案发后,大部分炸药被公安机关收缴。
非法买卖爆炸物如何处罚
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买卖数量巨大的爆炸物,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7月18日,南丹县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