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租赁纠纷扬言自焚
被告人明某在安徽省宁国市威卡姆超市附近租赁门面经营佰乐狮餐饮店。2010年11月8日,因租赁合同期限问题,被告人与威卡姆超市发生矛盾。期间,被告人情绪激动,扬言要自杀。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劝阻,殊不知被告人没有任何收敛,采取泼洒汽油、打开液化气罐的手段继续声称点火自焚。由于威卡姆超市地段较为集中,造成大量人员围观和车辆停滞。后经被告人家属和威卡姆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才放弃自杀。
泼洒汽油后未点火犯什么罪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在闹市区以泼洒汽油欲放火自杀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其泼洒汽油后尚未点火即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