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11月28日18时15分左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撞上老妇李某骑的自行车,致使李某受伤,并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王某归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尔,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不知所踪,后在2010年12月11日晚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故不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刑事责任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在事故现场没有逃跑,但其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后,明知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转换租房地点,更换联系电话,且均未告知公安机关,已实际脱离了公安机关的控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