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里拉电线不料电死一人
2010年10月,因看到山里野猪总是闯进稻田糟蹋作物,东乡县王桥镇某村农民危某便想到用电电击野猪,既可以免除稻田被糟蹋,又可以增加一笔收入。2011年11月19日,危某便请来邻村朋友张某帮忙拉设电线,插上告示牌,并于当晚18时许告知了村民。当晚20时许,两人将电源接上。晚上22时许,何某在附近偷生姜时被失主发现,逃跑过程中碰上了电网,触电身亡。两人接到电网报警声后,以为是电到野猪,来到现场后,才发现触死了人,便将何某尸体移至南垅坡山上。后两人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经法医鉴定,死者何某系属遭遇电击致死。
危某、张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诉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过失电死他人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危某、张某私设高压电网打野猪,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何某遭遇电击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被告人装设电网后向村民发布了通告,并在现场插了告示牌,主观上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危某、张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