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
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2月11日5时40分左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河南郑新线新野县一公路段时,客车碰撞上行人陶某,并发生刮擦和拖行,致使陶某死亡。事发后,杨某驾车逃逸,后于2月13日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责。经法院调解,杨某赔偿了死者家属16万元经济损失。
交通肇事后投案如何量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恶劣,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2011年7月14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