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后逃逸
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5月9日5时36分左右,酒后驾驶一辆英菲尼迪牌轿车,行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撞上正在等候信号灯的陈某1驾驶的小轿车,随后又撞上前方行驶的一辆公交车,造成陈某1和其年幼的女儿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陈某弃车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会加重处罚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先后冲撞等候信号灯的小轿车和正常行驶的公交车,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结果,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院不持异议。
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陈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3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