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后驾车出事故
被告人梅某于2010年11月23日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载着高某,当行至安徽省蚌埠市某路段时,撞上前方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使乘车人高某身受重伤,梅某自己也受伤。经认定,梅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梅某赔偿了高某的损失,取得了高某的谅解。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并致使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支付给与被害人高某某部分人身损失费,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梅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梅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