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无恶不作扰乱社会秩序
1999年,被告人黄某出狱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并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为首,魏某、韦某、赵某、苏某为骨干,孟某、蓝某、石某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员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组织纪律严明,将违法犯罪所聚敛的非法财富为成员发放工资、提供吃喝玩乐等。自2007年6月起,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河池市都安县、南宁市马山县、来宾市忻城县交界处的红水河河沙交易市场;并多次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钱财。另外,该组织还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黄某等9人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黑社会犯罪如何处罚
2012年12月19日,马山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4项罪行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4项罪行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判处被告人魏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各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