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飞机上散布恐怖信息
2007年,被告人王某分别以100元的价格在北京市海淀区从某人处伪造了一张以东方某为姓名的一代身份证和一张以隋某为姓名的二代身份证。2011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乘坐某航空公司从北京开往新疆乌鲁木齐的某次航班时,在飞机发给乘客的宣传册上用随身携带的笔刀在上面刻下“飞机上有TNT,还有30分钟一声巨响,真的上青天,很多人一起灭亡”等文字内容,传阅给邻座的两位乘客。当乘务人员上前劝阻时,王某扬言要引爆炸药,并以自杀相威胁,致使飞机被迫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国际机场降落。当地公安局以及消防支队出动200多名警员进行乘客疏散、炸药排除。当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经测算,此次飞机迫降共造成经济损失22万余元。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王某被诊断为癔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情感爆发状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何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发病时犯下本罪,希望法院能从轻判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虽然犯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由于犯罪时发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予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王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但并没有参与伪造,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且在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结论作出前已如实供述了关于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乘坐航班时编造以爆炸威胁为内容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向他人提供个人照片及虚假信息,用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当时处于发病状态,请求法庭对其所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而没有直接参与假身份证的制作,故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向制假人出资并提供照片及部分身份信息的事实,起获的两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亦佐证该情节,王某与他人形成了制假贩假的共同故意,其行为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在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结论做出前已如实供述了关于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已从其身上起获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掌握了其犯罪的重要证据,故其如实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法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