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
具有乡村医生行医资格的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设了“刘医生诊所”。患者张某在其母的陪伴下到刘某诊所就医时,被刘某诊断为“呼吸道感染”,在给张某注射了一针头孢呋辛钠及开具感冒咳嗽颗粒和头孢拉定颗粒等药物后,张某被发现于次日早晨死于家中。经鉴定,张某系心肌炎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刘某的诊断治疗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77.8万余元。
非法行医罪如何处罚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延误被害人病情,致使被害人的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张某父母的部分合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后,房山法院以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且赔偿张某父母的各项经济损失16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