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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交通肇事打伤路人,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醉酒男子交通肇事打伤路人

2005年,李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三年半,于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12年7月某天下午3点,李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不慎撞倒了骑自行车的女子孙某,二人因就赔偿问题发生口角,恼怒的李某掏出一摞钱砸在孙某脸上。路人高某看到此事后,为孙某打抱不平,要孙某报警,并骂了李某一句有钱就了不起。李某遂与高某发生冲突,将高某打成轻伤,造成高某软组织损伤及多根肋骨骨折。高某后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高某医疗费计人民币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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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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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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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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