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大交通肇事案终审,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2007年5月4日早8点30分,被告人孙某和田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行至祥临线K183+870米处在连续下坡时,因超载整车制动效能下降,遂正面右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解放轻型货车尾部左侧相撞,又与迎面驾来的一辆中型客车左侧刮擦,在驶出1公里后侧翻于道路右侧的沟中,并造成解放轻型货车将防护栏外侧的砖墙推倒,直接碾压到了在公路外候车的群众,导致9人当场死亡、7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3人受伤。经认定,孙某、田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7月2日,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田某不服,以驾驶员孙某操作不当是引发交通肇事的根本原因为由上诉至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无罪,并应由孙某承担全部责任。
临沧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
2007年8月17日,临沧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