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泄愤放火烧房致17死6伤
2004年9月,刘某和妻子宋某从湖南临湘老家来到黄岩打工。2006年6月,刘某因店面转让纠纷,对与其发生纠纷的店主陈某和鲍某怀恨在心。
2007年2月4日凌晨1时17分许,为报复因店面转让发生纠纷的陈某及其妻子鲍某,被告人李某骑车来到鲍某服装店并将松香水沿卷帘门门槛倒进服装店内,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面巾纸引燃松香水后骑车逃离现场。据鉴定,大火烧毁一楼的十三间店铺及二楼的租住房,价值人民币433986元,同时造成17人死亡,5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放火罪如何量刑
2007年6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泄私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7人死亡5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价值43。4万元的整幢房屋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2008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