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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引发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5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路政执法引发事故

2011年5月3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副大队长叶某带领该大队路政员马某等3名执法人员开展治超执法工作。晚22时,马某驾驶路政执法车逆行进入南环高速玉洞收费站应急车道,停在收费站入口匝道上的货车司机发现执法车辆后,害怕被罚便欲驾车离开,在与逆行的执法车辆会车时货车变换车道,货车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3死5伤。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司机不承担事故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称:马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称:其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作为受广西交通厅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权的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了《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之规定,超越职权进入高速公路治理超载检查,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在高速公路逆行检查车辆。其行为共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在被告人叶某下车后,将车驶入行车道第二次逆行,此时他已看见第四辆大货车驶入行车道,亦看到该车后面有来车的灯光,仍逆行拦截行驶的大货车并将大货车逼停,致使后面来车与大货车追尾,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明知在高速公路逆行拦截车辆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被告人马某的逆行行为分别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作为带班领导,带领马某逆行进入高速公路执法,疏忽对被告人马某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准,法院予以纠正。关于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停靠在紧急停车道也有过错,大货车司机应当预见后面有来车仍变道行驶是违章,马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交警部门的两级认定书均已认定大货车停靠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道上属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大货车司机从紧急停车道驶入行车道,在马某已在行车道上逆行的情况下,他唯一能选择的只能变更到超车道,法律没有禁止行驶中的车辆变道,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大货车司机变更到超车道时马某亦变更到超车道将大货车拦截逼停。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叶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被告人马某按交警部门通知接受调查,两人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均未如实陈述,隐瞒逆行行为,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2012年8月30日,良庆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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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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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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