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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醉酒驾车撞伤行人,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46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学教师醉酒驾车撞伤行人

被告人晋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某中学教师,201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驾驶某轿车从巴马县城城南开回学校上课,却在巴马镇民族路撞伤同向行人韦某,致使韦某受伤。案后,被告人晋某某支付被害人全部医药费及经济损失赔偿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路人报案后,被告人晋某某没有逃离现场,公安干警将其抓捕时,被告人晋某某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

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2012年11月2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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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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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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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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