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副会长酒后驾车撞死人
2012年6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原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红十字会副会长李某醉酒驾车行至仁化县黄屋变电站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彭某安,到彭某安受伤、两车损坏,后彭某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4。64mg、100ml。经鉴定,彭某安系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李某公诉至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仁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同车人均在现场等待,李某已知有人报警,并未离开现场,在交警到现场后也能配合接受酒精含量测试,后来虽有反复,但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交代是自己驾驶肇事小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也应认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可视为自首,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充足,法院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辩称李某一家积极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属有立功情节。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及其家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驾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犯罪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审查,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情形,故此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仁化县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李某先期能积极支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了属于其赔偿份额的大部分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亦应酌情从重处罚。
2012年12月4日,仁化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