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盐酸硫酸并出售
2011年6月,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山先后两次非法购买盐酸11。2吨。2011年7月至9月,在明知对方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山将稀释后的盐酸以草酸名义非法出售2至3吨盐酸给江西省广丰县某工程项目部。2012年7月在明知对方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山将购买的硫酸非法出售400多公斤硫酸给江西省上饶市某铝制品公司。据悉,被告人杨某山非法买卖盐酸13200千克,硫酸8400千克,共计21600千克。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台账、库存情况及扣押涉案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何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被告人杨某山公诉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信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非法销售的盐酸、硫酸主要用于工地施工,未用于制取毒品,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信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