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伪造干部档案
2008年7月至8月,被告人沈某受严某(另案处理)指使,为其抄写伪造了“1982年6月26日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严某的鉴定”、“1982年5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写给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的聘用严某的函”等国家机关公文。200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沈某再次受严某指使,为其抄写伪造了严某转业干部档案中干部档案目录、转业军人登记表、转业干部鉴定表、任免命令(排长)表等国家机关公文。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协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