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路人突遭糊涂车主殴打受轻伤
2011年6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陈某浩因怀疑路过某KTV的张某某在其车旁小便,遂伙同张某华一起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左侧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张某某报案后,陈某浩、张某华于2011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浩、张某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浩、张某华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后,日照东港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浩、张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