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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偶遇老师故意找茬报复伤人,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饭店偶遇老师故意找茬报复伤人

赵某于2012年6月去某饭店吃饭时,偶然间碰到初中老师马某也在用餐。因对马某曾在上学期间对自己进行体罚一事记恨在心,赵某遂和朋友故意找茬,侮辱殴打老师马某,并将在一旁劝架的另一名老师打伤。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一行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2年11月22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一同参与打人的其他人也获得了相应的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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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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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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