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滋事打伤执勤民警
牛某、王某、范某三名被告人于2012年5月6日晚聚餐饮酒后,一同到某KTV唱歌。因上厕所等琐事,牛某和KTV服务员发生冲突,后牛某三人又与KTV保安等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并砸坏了KTV内的部分物品。接到报案的两名民警赶到现场,怎料,牛某三人未停止闹事,还出手打伤了两名民警。事发后,牛某三人主动投案,并对两位受伤民警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妨害公务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王某、范某等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听劝阻,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牛某、王某、范某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王某、范某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王某、范某等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