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容留他人卖淫
201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段某、彭某租用了房子从事卖淫活动,潘某、李某等人在三人的组织下以20元左右的价格从事卖淫,在实施卖淫活动中杨某负责场所的安全、段某负责记账、彭某负责望风和记账。不久后,杨某归案并协助警方抓获了彭某,段某后于2012年1月16日投案自首。经查,杨某为2006年刑满释放人员。
容留卖淫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段某、被告人彭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被告人段某、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信州区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上饶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