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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牟利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男子为牟利体内藏毒

2012年6月5日,28岁的农村青年毕某某欲乘火车前往成都,因其形迹可疑,民警在成昆铁路冕宁火车站候车室里对其进行盘问,从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368。08克,含量为47。85%。2012年6月11日,20岁的李某某同样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打算乘车前往成都,随后在候车室被民警盘问,经检查,从李某某体内排出用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337。54克,含量为41。20%。

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012年10月17日,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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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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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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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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