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医疗机构办公室设备
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张某先后撬开延庆县沈家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八达岭镇社区服务中心等7家医疗机构的门,进入办公室盗窃电脑主机箱内的内存条、硬盘、CPU、主板等。三年间张某共盗窃财物总价值2。4万余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其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够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期间,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最终,张某以盗窃罪被延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