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架又劫财
2009年1月27日,当时尚未成年的小周(化名)在肖某的召集下,伙同王某、刘某前往刘某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村的暂住地,将刘女士打伤。在将刘某1打伤后,4名涉案人员又将刘某1的600元人民币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劫去。由于涉案人员使用了镐把等器具对刘某1进行殴打,导致刘某1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1被抢手机价值672元,其身体所受伤害已达轻伤程度。2010年2月27日,小周被查获归案。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检察机关以小周涉嫌故意伤害和抢劫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为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在犯罪时尚为未成年人,建议法庭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鉴于其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也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小周犯罪时尚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