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纷争伤人
被告人宾某、唐某于2012年5月8日凌晨因对龙某找来的陪唱女子不满,还被龙某、钢某等人前来索要“小费”,心生不满,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等人,对龙某等人实施殴打,宾某等人还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勒索龙某现金3100元,龙某、钢某被打至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宾某、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宾某、唐某均起主要作用,皆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郭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唐某、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赔偿了被害人龙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宾某、唐某、吴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