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卖血
2011年左右,以王某某为首的张某辉、韦某某、李某晓、李某丰、付某义等12名被告人长期在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附近某医院内非法组织卖血,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发展“下线”,介绍多人参与组织卖血活动并抽头牟利;被告人张某辉负责管账收钱;被告人赵某某为防止内部成员私自挣钱负责监督;被告人李某晓、付某义、李某丰、韦某某负责在医院寻找“客源”并谈价;被告人薛某某、张某宁、赵某军、宋某某负责按客户要求对外招募卖血人员。所得赃款统一管理并逐级分赃。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辉、韦某某、李某晓、李某丰、付某义、宋某某、赵某军、张某宁、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2月1日、2月29日、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非法组织卖血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鉴于各被告人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十二人均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28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