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国有林地
1995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在扶绥县岜盆乡两处地方开垦占用林地共计2。02公顷,用来种植香蕉等农作物。经鉴定,两处林地均属于国营渠黎华侨林场所有,并位于2009年二类调查区划的岜盆分场。经查,1995年李某曾与扶绥县某村屯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该村荒地12。7亩,其认为该处的13。5目为某村屯所有。被告人李某交给了渠黎华侨林场岜盆分场2004年至2007年共计三年的四亩土地费共600元,但未注明承包的土地位于何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提交国营渠黎华侨林场岜盆分场收款收据没有具体承包地点,并且只是2004年至2007年期间的缴费,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渠黎华侨林场岜盆分场在“九重山”承包了涉案的1。12公顷的林地,法院不予采信。另对被告人李某占用的涉案“岑桃”的林地0。9公顷,因被告人李某误认为该地是扶绥县岜盆乡某村屯所有而与之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恶意,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2012年11月13日,扶绥县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