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到1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先后多次登录淘宝网,利用事先注册的帐号联系网店卖家,以购买手机充值卡名义先后三次骗取手机充值卡价值共计分别为18200元。据悉,三人专门在淘宝网拍下手机充值卡,谎称已经付钱让卖家发货,否则就假扮“交易在线纠纷处理员”对卖家予以警告。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将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表示认罪。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