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月7日零时许,伙同单某(另案处理)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三角地权金城饭店对面的马路边,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高某骗至某处,持刀威胁被害人高某,劫取价值33000元夏利牌轿车1辆、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价值208元手机1部。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不承认自己使用暴力,持刀威胁被害人。辩护人则以被告犯罪时不满15周岁,有自首情节,受教唆实施犯罪,属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小为由,请求对被告刘某减轻处罚。
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参与预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由于实施犯罪时刘某不满18周岁,且赃款赃物大部分起获发还受害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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