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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堪家暴揭发丈夫杀小三 自首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妻子不堪家暴揭发丈夫杀小三

2012年9月2日晚,李聪芝赶到派出所,揭发举报了自己的丈夫欧阳攀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在荔枝林里杀死了两个人。举报丈夫的同时,李聪芝还向警方投案自首,说自己也参与了杀人。李聪芝揭发丈夫的原因竟是吵架后,恐会成为丈夫的刀下之鬼。

7月31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欧阳攀及其妻子李聪芝涉嫌故意杀人、拐卖儿童一案。

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需具备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通常指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投案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交代犯罪事实时,只要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表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基本相一致即可,而并非要求完全一致。

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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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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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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