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因三罪被公诉
1997年10月至2001年4月,原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被告人李增海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70万元,借给孟某的两家公司使用,钱款至今未归还。
1999年12月至2001年8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3270万元借给田某的两家公司低息、无息使用。2003年5月,以个人“借款”为名向田某单位“借款”人民币34万元。
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李增海从财务支取1。2万美元,借给陈某使用,将该笔资金侵吞。2007年11月28日,该款项从陈某处追回。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李增海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830万元,借给李某的公司使用,110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
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增海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增海身为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为名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他在没有签订借款手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借给个人使用,后将借款以支出凭证的形式在无发票的情况下,以购买礼品、报销差旅费的虚假手段在财务平帐,侵吞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9年9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增海有期徒刑9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