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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今年35岁的高某家住大兴区亦庄镇,今年1月8日晚8时许,因女儿豆豆一直哭闹着不睡觉,十分烦躁的高某一气之下踢了女儿屁股一脚,不料孩子的头部撞在门框上。尽管高某紧急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在救治10天后,孩子仍然不治身亡。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处所说的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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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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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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