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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罚金刑,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模式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长春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罚金刑

罚金刑,简称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的是犯罪人的金钱,并且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院判处罚金刑也只能依法判决,包括适用的对象和判处的幅度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罚金是由犯罪人向国家缴纳的金钱。这说明义务主体是犯罪人,接收主体是国家。向国家缴纳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充分表明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财产权益剥夺的根本性质。同时也是犯罪人将功赎罪,对犯罪人本身产生的个别威慑和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般威慑。

二、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模式

1、单科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科适用罚金刑,均是对单位犯罪适用,没有一处是对自然人犯罪适用的。有鉴于此,我国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是不满十八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此规定对于罚金刑的单科适用是一大进步,但仍对单处罚金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2、选科罚金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选科罚金,主要是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选科,但适用选科罚金刑的条文仅有9条,数量极为有限,且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五章、第六章,此类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并科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的并科适用罚金刑,适用范围广,所占比例大。根据可以判处罚金还是应当判处罚金,我国刑法将并科罚金刑分为两种方式,得并科和必并科。第一,得并科罚金。我国刑法中仅有第325条采用的是得并科罚金制,该条文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必并科罚金。我国刑法规定并科罚金刑的条文中,绝大部分是必并科罚金刑。

4、复合罚金

我国刑法中的复合罚金,一般是指对某种犯罪在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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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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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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