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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指的是什么,判处死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7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死缓指的是什么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死缓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是对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必须明确的是,死缓不是缓刑,死缓属于死刑,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一般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判处死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明确规定死缓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为二年,同时根据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死缓犯的不同表现,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处的“重大立功”一般是指有下列表现之一:(1)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2)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4)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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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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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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