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贼偷公安局被判6个月
孙某于2013年2月的一天,孙某在山东苍山某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谎称找熟人,混进办公室,将放在桌上的钱包偷走。后经核实包内共有人民币12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2013年2月7日,孙某在路过邳州公安局时,想到有个老乡在公安局,于是故技重施,最终被抓个正着。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今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