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61岁的王达树在渝中区朝天门搭上一辆摩的,当时讲好到嘉陵江大桥收费4元。谁知,车刚开到渝中区千厮门朝千隧道附近,司机提出要收17元。王达树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下车。司机把摩托车停在路边,两人站在人行道上大声争吵。
最后,王树达同意给付17元。因为只有一张百元大钞,他要司机先补83元。司机对此很不满,把皮带解下来抽打他。王树达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司机刺去。司机受伤后倒在地上,很快死亡。
目睹事件发生的路人立即打电话报警。王树达没有离开现场,他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并给正在附近修路的工人讲述事情发生的经过。正当王树达四处表白自己是“正当防卫”时,警察把他带走。
法院判决: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摩的司机对引发此案有重大过错,王达树虽有法定从轻情形,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在限度的把握上应注意: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