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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亚轩遭软禁,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萧亚轩遭软禁

据报道,萧亚轩19日和男友柯震东到北京过中秋节,隔天飞湖北商演,演出顺利成功,21日要搭机返台时,却因素颜不方便和工作人员拍照,遭主办单位“软禁”在饭店内3小时,还出动20名壮汉包围她的座车,后来她透过好友房祖名向成龙求救,才化解危机。

原来,萧亚轩20日演出结束后,在后台和主办单位的贵宾、工作人员一一拍照,但21日早上,却又有1位女性工作人员到饭店要求拍照,当时她才刚起床、素颜,且要赶出门搭机,经纪人便婉拒,该女便说“不拍就不拍”,却把原本要载萧亚轩去机场的保姆车撤掉。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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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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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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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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