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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工作人员挪用自家存款,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身为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的儿子,在为母亲存储家财时,却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将母亲委托存储的14.7万元钱挪用去投资。邮政工作人员挪用自家存款算不算贪污呢?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案情简介:

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现年27岁,1994年7月进入云南省邮政储汇局南屏街储蓄所工作,直至2000年12月。2001年1月7日至7月,他被调到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

范江和母亲赵淑华相依为命,家中并无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时也都是交给母亲保管。老人怕儿子乱花钱,在经济上对他管制得要相对多一点。自从范江到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后,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他们有揽储的任务。为了儿子完成任务,范江的母亲便将攒起来的钱交给儿子,让他存在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里,如果要用钱,母亲便填一张取款单,让儿子取回来。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母亲赵淑华办理了16笔定期储蓄存款,金额共为14.7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并将钱全部取走,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母亲发现,范江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母亲保存。这样,14.7万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01年7月17日,范江的一个同事张某将2万元钱交给他,让他帮忙办理两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范江在按要求办理后,由于他生意上的原因急需用钱,他又将其中的一笔署名为孙秀屏的1万元存款记录取消,将钱取出挪作他用了。在一次单位的内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储户款项一案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才对此案作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2002年11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范江挪用14.7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我拿自己家里的钱都犯法了吗?”对此怎么也想不通的范江不服一审判决,迅速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3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江占有、使用其母亲赵淑华的财产并不构成犯罪,二人系母子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拥有,对本案所涉及款项,应看作是范江对家庭成员财产的欺骗占有,并非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孙秀屏的个人财产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2003年5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江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赵淑华把钱交给在储蓄所工作的儿子代存,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涉案款项根本就没有进入储蓄所,也就是说没有转化成储蓄所的公共财物,而由于电脑系统中的记录已经不存在,赵淑华所持有的存单也形同废纸一张。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这应该从该案中存单的有效性进行考察。如果这张存单是作废的,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与储蓄所之间就不存在存款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范江骗取的就是母亲的钱,或者说是他们家里的钱,而不是公款。

终审判决判处范江构成诈骗罪是因为认定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1万元钱。而明摆着的问题是,范江欺骗他母亲和欺骗此人的手法是一模一样的,为什么针对他母亲的所作所为就是没有犯罪呢?其实,他的主观上的确有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侵占了其母亲财物的行为。但正如夫妻中的一方悄悄拿家里的钱去赌博,很难认定为盗窃,道理是一样的。正是从这一个角度上,终审判决认定他挪用母亲的钱不构成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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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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