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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此文章帮助了530人  作者:遵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被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一样是放在社会上对其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挂有多个刑种或跨有较长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就会导致缓刑无法适用或适用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宣告刑较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因为宣告刑是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的危险性很强,审判人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较轻的刑罚。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这一实质条件的理解,是正确适用缓刑的关键。

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的这一实质要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这一条件如何把握,无法定标准。如果仅凭审判人员的主观推断,自由裁量权较大,一旦疏忽,容易发生偏差和失衡。对于这一实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关于“犯罪情节。”从立法精神上去理解,“犯罪情节”实际上是指犯罪事实,就是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其实质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因此,在理解犯罪情节时,不必拘泥于各种细节,只要抓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就抓住了该概念的本质。

(2)关于“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表现。它可以直接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悔罪表现是衡量犯罪人的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其实质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由此可见,在适用缓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前的表现,犯罪的事实及悔罪表现。如果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悔罪表现”提供具体明确的标准,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待罪行”、“主动检举同案犯及其它犯罪行为”、“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将更利于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3)关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的适用最难把握的条件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立法上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科学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各人理解相差甚远。“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是审判人员对犯罪人未来情况的一种主观上的推测和判断,是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各种因素归纳的结果,只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或绝对性。 它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了要求审判人员忠于事实,秉公执法外,对于犯罪人在缓刑宣告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选择,审判人员是难以掌握的,有的犯罪人在审判时确有悔改表现,但在缓刑考验期间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又犯新罪,这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不能将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所做出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视为审判工作的失误而予以追究。因为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也不会静止不变,它既可能向好的方向转变,也可能向坏的方向转变。只要在审理时对罪犯做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有根据,并合乎缓刑条件,审判人员没有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也不是徇私舞弊,即使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也不能由此否定适用缓刑的正确性。

所以,对于条件中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中的“确实”不能理解为“绝对”。否则,缓刑就不可能适用。如果能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量刑前调查制度,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及对其放在社会上考察,犯罪人面临的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做出调查,提供报告,会使审判人员对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更理性,更科学。

3、适用缓刑的限制性条件。

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须不是累犯。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之分。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

二、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遵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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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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