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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家庭成员身份骗保构成犯罪,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而今,物欲横流,为了金钱真是什么事儿都干的出来。利用家庭成员身份骗取保金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呢,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戴某为了在被告人杨某、高某某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免费维修其妻的三菱跑车,遂与被告人杨某合谋欲故意撞车制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后在被告人高某某的提示下,被告人戴某用其妻的身份证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车损险等险种。被告人杨某将撞车之事交给本车间的修理工被告人顾某某办理。200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该三菱跑车行驶时故意撞向路边水泥墩,造成车损事故,借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得理赔金为人民币78 600余元的银行现金支票1张。后被告人戴某与被告人杨某因车辆的维修质量及理赔金的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戴不愿提供其妻的身份证,致使被告人杨某、高某某至银行取款未逞。

法院判决:

首先,戴某使用其妻的身份证件办理车辆保险,属于实际投保人、受益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求。一方面,从婚姻家庭意义上讲,戴某与其妻对于家庭财产的损益具有利益共同体,其投保后所获得的法益,除夫妻间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属于共同受益人,虽然,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4项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行为主体,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的原因,将非保险事故谎称为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完全符合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宜认定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因而戴是该罪的适格主体。

另一方面,戴某使用其妻的身份证件办理保险事宜并缴纳保险费,设立保险关系的行为均由其具体实施,虽然形式上使用了其妻的名义,但实质上是代表家庭的财产保险行为,是共同投保人。

同时,戴利用其妻身份证件办理车辆险仅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行为,因此,从本质上说,其也是实际投保人,符合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要件;

其次,戴某具有诈骗保险金的主观犯意并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戴某为达到免费维修车辆的目的,与车辆修理厂人员共同计谋制造保险事故进而骗取保险金。其办理车辆保险的本意就是为了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具有诈骗保险金的主观故意。在与他人形成保险诈骗的犯罪故意后,又进行犯罪分工,由他人具体实施撞车造成保险事故,并将非保险事故谎称为保险事故进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其既有诈骗保险金的主观故意又实施了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定,在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我们知道,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法条属于普通法条,而刑法第192条至198条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法条属于特别法条,这在理论上、实践中都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在诈骗侵财案件中,首先成立的是普通诈骗罪,然而刑法分则为体现对特殊领域的保护,又具体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其他诈骗犯罪,其法旨在于对此类领域的特殊保护。

律师解答: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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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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