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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遭劫持自救,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构成绑架罪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护士遭劫持自救

10月27日下午5时许,南昌市第一医院发生一起女护士被不明男子持刀挟持事件,约一小时后被劫持的女护士小万获救,危急关头打落凶器自救,所幸只是颈部和手腕受到了一点轻伤。晚上6时30分许,嫌疑男子被民警带离医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因此,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该目的,劫持该女护士,那么无疑构成了绑架罪。并且,因为该女护士成功自救,所以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但是,如果该犯罪嫌疑人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绑架罪,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具体怎么定罪,还要依赖公安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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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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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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