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菜贩集体罢市
据了解,市场内大概有200多家商铺,10月31日合同即将到期,月初却被告知今年租金涨幅达到30%。通过走访,市场内几位经营时间较长的商贩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经历。
在市场里经营黄粑销售的大姐告诉记者,她已经在石马沟农贸市场做了10年的生意,在4年前,市场由开发商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现在的房东。也就是从那时起,房租就开始“直上云霄”式的飞涨。“10年前进市场的时候,100块钱一个月,从卖出去给私人以后,连续涨价4年了,现在每个月是480元。今年通知我们房租还要继续上涨30%,也就是说我这3、4个平方的摊位,要涨成600多元。生意这么难做,我们肯定接受不了的。”大姐无奈的表示,市场生意本来比较冷清,如果房租一直不断上涨,可能连回本都难保。
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